伦理规范不在客观事物上

“心即理”对王阳明有着不寻常的意义:它使王阳明摒弃了朱熹逐理于外而不知内求的认识路 线,启发王阳明将大道收归于人心,挺立道德主体,自作主宰,以心中之理作为是非的准则;它为被 贬龙场、内外交困的王阳明营造了一个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,使他能以主观的道德意志去消解客观存 在的各种艰难险阻。 不仅言心即理,王阳明还言“心外无理”,认为伦理规范不在客观事物上,也不在道德实践的对 象上:“夫求理于事事物物者,如求孝之理于其亲之谓也。求孝之理于其亲,则孝之理其果在于吾之 心邪?抑果在于亲之身邪?假而果在于亲之身,则亲没之后,吾心遂无孝之理欤?’’王阳明声明理只 存在于人的心中,天理即是无人欲之蔽的心体的自然发用: “此心无私欲 之蔽,即是天理……以此纯乎天理之心,发之事父便是孝,发之事君便是忠,发之交友治民便是信与 仁”。 王阳明还提出“心外无物”,认为心是万事万物赖以存在的根据。他说: “意未有悬空的,必着 事物”;“物者事也,凡意之所发必有其事,意所在之事谓之物”。王阳明所言的物是 跟人的意识有关联的,归结起来主要有三大类: (1)意识指导下的行为,如 在孝亲观念支配下行孝亲一类事: “如意在于事亲,即事亲便是一物;意在于事君,即事君便是一 物;意在于仁民爱物,即仁民爱物便是一物”。(2)意念中物,也即人的主观意念。 如“格物,如孟子‘大人格君心’之‘格’,是去其心之不正,以全其本体之正。但意念所